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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離婚自由與婚姻自由一樣,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但在某些情况下,男子提出離婚的建議是有限的。那麼,男方能否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提出離婚?

網友諮詢:

我妻子方在結婚前是個糢特。結婚後,她告訴我她不打算生孩子,因為生孩子會導致身體變形,她的糢特生涯可能會結束。我用盡各種理由勸她生孩子,但生了孩子後,她想馬上回去工作,節食減肥,結果牛奶不够喂孩子,她只能給孩子喝奶粉。更重要的是,她參加了一個减肥班,花了很多時間在减肥上,而不是照顧她的孩子。我認為她沒有承擔做母親的責任,也不能很好地照顧她的孩子,所以我想離婚,為她的孩子找一個負責任的母親。當我妻子六個月前生下她的孩子時,法院會同意我離婚嗎?

山東齊發律師事務所胡學雷律師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男子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可見,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女性懷孕,在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胡學雷律師分析:

在婚姻和家庭關係中,婦女往往在照顧家庭方面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擔更多的責任。特別是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和終止妊娠後的一段時間內,婦女在身體和心理上都很脆弱,需要特別的照顧和安慰。如果男人要求離婚,很容易對女人的身心造成極大傷害。囙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申請離婚。

“男子不得提起離婚訴訟”並不意味著男子沒有離婚自由,而是在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延后男子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上述三種情况消失後,男方仍可以根據中國婚姻法的相關法律法規提起離婚訴訟。男子申請離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別期間的約束。

此外,如果婦女在婚後主動與婚外男子發生性關係,或在上述三種情况下,婦女對男子的身體和生命構成嚴重威脅,或婦女遺棄或虐待嬰兒,或下落不明,男子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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