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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個人破產)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通過有條件債務註銷實現財產免除的目的, 誠實申報財產,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算中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指引》通過債務人申報、接受債權人質詢、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核實、管理人調查核實等措施,明確區分“老來”和“清貧”債務人, 執行前者,並為後者提供相對寬鬆的制度通路。 對誠實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免除其列入被執行的不誠實人名單、拘留、罰款等強制執行措施,並可以結合債權人會議的審議意見,依法决定保留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 並對相關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對於債權人,法院應當引入更多的調查手段,核實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現時,我國尚未製定和頒佈個人破產法。 現實中,一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陷入困境,失去了再融資和再創業的能力,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會投資的活力。 浙江作為民營經濟大省,有很多創業和創新的熱潮。 但是,由於缺乏個人破產制度,一旦創業失敗,企業家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無限的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相同的破產保護。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為經濟嚴重困難的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機會,有利於債務人的恢復。” 浙江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任益民認為,通過個人債務清算和破產制度,可以保護破產人的自由財產,挽救債務人,恢復其生產經營能力。

個人破產制度對債權人的意義是什麼? 浙江省高級法院第五人民法院院長朱海庭表示,債權人至少有三項擔保。 首先,找出財產的底線。 由於法庭案件數量多,人數少,財產調查可能不是最詳細的。 引入會計師事務所等職業經理人,可以通過多種通路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盡可能多地找出財產的底數。 第二,債權實現的不確定性。 個人債務的集中清算可以明確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可以知道他們可以得到多少比例的償付。 第三,新增信任。 引入第三人是對法院的一種限制,有利於取得債權人對調查結果的信任。

如何進一步遏制誠實債務人的“破產保護”和惡意逃債? 浙江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石益峰認為,打擊惡意逃債需要從正反兩方面進行:一方面建立財產登記査詢制度,在此基礎上, 建立信用評估體系,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 另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完善個人債務清算和個人破產的配套法律制度,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

浙江省高級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有序推進個人債務集中清算,加强法院執行部門與破產審判部門在人員、財產申報、調查、處理等方面的聯系與合作, 控制和處置。 推動配套體系完善,通過政府-法院聯動機制平臺,探索政府相關部門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算中的公共服務職能,積極穩妥地推進個人債務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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