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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署首次對租住居屋未補地價租客提出檢控

房屋署首次在香港檢控一名租客,因為他無地價租住住宅。 根據《房屋條例》,一名將軍澳居屋業主在未經批准的情况下租用一個組織,但未獲得土地補償,被罰款6000元。 他的居屋租客也因明知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房屋署起訴,罰款5000元。 據悉,案件中的租客因與業主發生租金糾紛,主動向房屋部門求助時被發現違規。 房屋署呼籲居屋租戶在租房前檢查組織業主是否已繳付地價。
住房市場好轉後,私人住房變得昂貴,許多市民將目標轉向租住經濟適用住房市場,但並非所有的住房都可供出租。
在該案中,業主於1998年在將軍澳光明苑購買了一套公寓。 房屋署調查後發現,業主在2007年10月與租客簽訂了為期兩年的租約,但未獲得房屋委員會的準予,也未支付土地補價; 租戶還明確表示,他知道相關組織的業主沒有支付保險費。
結果與此同時,房屋署以違反《房屋條例》為由,對業主和租客提出檢控。 觀塘裁判法院於本月第三日分別對業主及租客罰款6000元及5000元。
房屋署表示,這是首次有居屋租戶在明知房東沒有補地價的情况下被成功起訴; 據報導,之前的起訴案件只能起訴房東,因為很難證明租客事先知道房東沒有支付地價。
據報導,案件中的租客因與業主發生租金糾紛而向房屋署求助。 在這個過程中,房屋署注意到相關組織沒有繳納地價,但租戶並不知道在不繳納地價的情况下出租該組織是違法的。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房屋條例》一直適用於同時違反規定的業主和租戶的起訴。 然而,由於很難證明租戶“明知故犯”,囙此沒有起訴。
如果在明知未支付保險費的情况下出租該單元,可能會被指控違反《住房條例》; 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50萬元及監禁一年。 相關租約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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